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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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案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 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七)规划实施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工作。
  (八)实施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 宦传和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 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辖区内的检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 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十二)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提请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负责组织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版权所有©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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