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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民行检务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工作方针,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大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充分保障民事、行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将民行检务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条件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2)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申诉的;

  (4)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抗诉请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涉及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或者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诉,也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五)对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不服的;

(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结果不服的;

(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对民事部分不服的;

(八)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结果不服的;

(九)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起抗诉、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

(十)对抗诉后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

(十一)对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的;

(十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裁定不服的;

(十三)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判决、裁定不服的;

(十四)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诉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诉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1)申诉书三份;

•  (2)原审裁判书三份;

•  (3)用于证明、支持其申诉主张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他人申诉的委托代理人近期详细联系方式一式一份(可注明在《申诉书》中),内容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四、联系方式

(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六楼)、电话: 5286187 (办)

(二)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一楼)、电话: 5282000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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