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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高安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 1993 年撤县设市,更名为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 1979 年 7 月 1 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自恢复重建以来就设立了检察委员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现有干警 76 人,共有 12 个内设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法警大队)、渎职侵权检察科、公诉科、侦查监督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又名举报中心)、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政工科、办公室、计财科及 1 个监察室、 2 个内部派出机构(驻城南、城北检察室)和 1 个后勤服务中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项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其主要职能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对策;对本级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中共高安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本级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双争”(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创五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好)为主线,以“五化”(管理规范化、办案科学化、业绩优良好、装备现代化、素质高智化)为治院目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狠抓各项检察工作。 |